政策内容:
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,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其中,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,单位价值的100%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;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、5年、10年的,单位价值的50%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,其余50%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。
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,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,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执行期限:
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。
政策依据: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)
系统操作:
(一)登陆电子税务局后,点击【我要办税】-【税费申报及缴纳】-【企业所得税申报】-【居民企业(查账征收)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申报】。
(二)正常填写并保存主表信息。
(三)点击“固定资产加速折旧(扣除)优惠明细表”,添加“二、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”项,并填写完成;点击“保存”按钮完成填写。
(四)点击主表,核实表单信息无误后进行保存申报,出现提示申报成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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